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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藏族地区普遍保持着政教合一的封建统治体系。各省境内的藏族沿袭历史上的土司制度,农区设土司、土官,牧区设千户、百户等地方头人进行统治,并设置官署、土兵管理地方事务。其“改土归流”的地方,则由各省政府委派官员直接管理。各大寺院的寺主、活佛、堪布(执事僧)等,受到民众的崇拜和地方上层的支持,拥有封建特权,私设公堂,派人课税,势倾一隅。西藏地方政府噶厦,按清制设噶伦(大臣)3俗1僧4人秉政。下设两个机关:一为仔康(审计处),由4名俗官主持,管理俗官系统一切事务;一为译仓(秘书处),由4名僧官主持,管理僧官系统一切事务。 

藏族社会经济

建国前,藏族地区社会性质基本上属于封建农奴制社会,僧俗上层的各地大小地方政权,拥有武装、法规和监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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