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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风俗文化之回族(婚姻习俗)

回族习俗主要包括宗教习俗和婚礼习俗,宗教习俗是信仰伊斯兰教,婚礼婚姻方面的习俗也受伊斯兰教的影响。

回族习俗中的婚姻习俗

回族人们所信奉的伊斯兰教是一个严格的神教,所以婚姻婚礼方面的习俗也与伊斯兰教有着密切的关联。

依据伊斯兰教法规定,成年男女可以自由择偶。但在广大农村中,大多数人实际上还是父母作主。未成年先订婚的现象也很普遍。订婚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

立主亲:“主亲”由男方宗族或至亲戚友中老成者并与女方相识或往来者组成,从中进行说合。一旦妇方同意,即可进行“纳聘”,聘金或以牛、羊、马、骡,或以金银、衣物、钗钏、食物等。按规定,自由民可以同时娶2—4名妻子。但实际上,多数还是一夫一妻制。结婚要有同教公证人证明,方符条件。举行婚礼时,要请阿訇主持仪式。婚礼一般选择在“主麻日”。

订新叫吃粮茶,结婚要请阿訇赞圣证婚,“赞圣”就是赞美安拉促成了这一对青年的美满婚姻,并由阿訇向新郎、新娘讲授伊斯兰教常识,要求男女双方遵守“依玛尼”(信德),背诵清真言,问他们各自的“经名”(宗教名字),若无经名便由阿訇为他们命名,部新郎是否已送新娘“迈赫尔”(礼物),因为礼物是夫妻恩爱的象征。最后由阿訇正式含“尼柯哈”是婚礼必行之礼,有了证婚词,才能说明婚姻得以宗教的正式承认。其后还要举行扒果活动,由阿訇事先把象征长生不老的长生果、早生贵子的枣子、表示富贵的金属小钱及花生、水果粮、米花、核桃等吉祥物放置桌上,抓三把执

于新郎事先准备的帕布中,(有的地方撒在新郎内衣内),再交给新娘。待客人走后,夫妻共享,表示夫妻恩爱,同甘共苦,白头谐老,也是阿訇对新婚夫妇的良好祝愿。

回人一般都很少离婚。但如果实在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要任何一方说三声“不要你”,便构成离婚条件。离婚如果由女方首先提出,而男方不同意,则不能离婚。若男方表示同意,女方非但不能分享共有财产,还要退还彩礼(或称“讨休钱”)。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时,女方可以不退还聘金,夫妻离婚后,若双方都后悔,仍可复婚。但妇女离婚后,则须等3个月后再改嫁。

回人一般只与同教人结婚。“要与信仰相同的人成亲,不要与信仰不同的人成亲”,若要与外教人结亲,则须先使对方改奉伊斯兰教。在历史上,凡是回男娶汉女的,女方大都随夫改奉罗斯兰教。凡是回女嫁汉男的,汉男也多改奉伊斯兰教。不过汉男娶回女的较少,回男娶汉女的则随处可见。

由于传统习惯影响,加上统治阶级挑拨离间,回、汉隔阂,以致在有些地区出现不同辈结亲或亲上加亲现象,致使人口发育和生理素质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在泉州一带,就有同胞姊妹嫁后成兄嫂、弟妇的。也有在家是姐妹,嫁后成叔母、侄妇的。

回族其他习俗

回人提倡薄葬,当人病危将死时,便要请阿訇或有威望的人念“讨白”,意谓忏悔词,以向“安拉”表示“悔罪”。当其咽气后,则要将“买提”(尸体)置于厅堂中的床上,将原有衣服脱去,用净水加以洗濯,并用白细布自下而上包裹,然后盛入木匣,送往埋葬。葬时由参加送葬群众站“正那则”,意谓代亡人拜主。但禁止排列供品敬奉。自病人咽气之日起至送葬,遗体一般不得过3日。3日内死者家属不动烟火,吃食俱由亲友邻居赠送,病人死后,亲属不得悲哭,因伊斯兰教规定,死亡是真主赐福往天堂,俗称“归真”。葬后7日、40日、100日、周年、3年,及生、逝之辰,均行纪念之礼。

回族禁食一切动物的血和自死动物,禁止吃蒸馍和烙饼等时用嘴咬,禁止在所用水井、水塘用手取水,禁止将取水器中水倒回井和水塘,禁止在水井、水塘附近洗涤衣物和蔬菜等等。

回族的风俗习惯不管是婚姻大事还是日常小事,都有很强的宗教意味,处处体现着伊斯兰教的教义,而且现在回族人大多遍布全国,我们可以看到回族人们融入生活的风俗习惯,如回族人开的面馆,大都有不能喝酒之类的标志,成为一种回族民族文化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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