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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结

解放前,独龙族是我国尚保存着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族公社特征的少数民族之一。尽管在总的发展趋势上己走向日益解体的道路,但在生产力、土地形态、社会组织和婚姻制度等方面都仍具有父系家族公社的明显特征。

一九五六年以前,独龙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点是: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占主要地位,采集和渔猎仍占较大比重;生产工具十分简陋,还没有从锄耕过度到犁耕;社会分工不明显,只有男女之间的自然分工;交换仍处于原始的以物易物阶段;在铁制工具末传人独龙地区以前,独龙族人民普遍使用十种用树极的天然勾曲部分制成的小木锄挖地。小木锄尖如鹤嘴,独龙语称之为'戈拉',是独龙族最先使用于锄耕农业的原始工具。后来又在原始的本质鹤嘴锄的尖端包上面三寸长的铁皮,加工改造成'小铁锄'(独龙语称'恰卡'),这是解放前独龙地区普遍使用的主要农具。砍刀和铁斧是大约在一百年前才从纳西、藏族地区传人独龙河的。由于价格昂贵,能购置和使用这种铁质工具的人家很少。即使在部分使用铁质农具的同时,大量的竹、木、石器并未从生产、生活中排除。

与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独龙河谷的耕地按照自然地势可分为三种:(一)'香木朗'(即火山轮歇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二)'斯蒙木朗'(即水东瓜树地)是人工培植的在村落附近的较肥沃的半固定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至四十五。(三)'结白'(即家庭园地)约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四至七。上述三种土地,在解放前正处于由家族公有向个体占有的过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半固定耕地的出现,家族公有共耕关系逐渐解体,于是以几户结合的伙有共耕、私有共耕和个体的私有自耕等形态相继出现,形成了土地的家族公有、几户伙有、个体私有三种占有关系。与这种生产所有制相适应,还逐渐形成了共耕、伙裁、自播三种关系,反映了家族公社向农村公社发展过渡时期土地制度的特点。在这三种关系中,家族伙有共耕制是主要的。家族公有共耕已日趋瓦解,个体曲私有自耕仅处于初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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