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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从乾隆年间形成村落至今已有260余年的历史,形成特有乡规民俗。
  从乾隆初年至1949年包头居民按籍贯、职业、地域、行业等组成约 8个不同类型的“社”。每个“社”都有社规,各“社”的社规虽然各不相同,但却都有道德规范的内容。每一个居民都属于一个“社”或几个"社"。例如居住在昔日包头西阁一带的代州籍皮毛商,他们按籍贯加入代州社,同时按地域加入西大社,按行业加入绒毛社或生皮社,因此;可以说昔日包头形成了“社”的网络,亦形成了道德规范的网络。

  各个"社"的社规逐渐形了包头的乡规民俗,成为人们行为规范。例如代州社规“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生皮社规定:“不准投机取巧";农圃社规定:“不准窃藏暗娼及卖淫者,,不准与人斗殴及持刀行凶,不准仿害;公共卫生”等等。尤其在旧社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老百姓宁愿按乡规民俗解决民事纠纷,也不愿到衙门打官司。乡规民俗是人们愿意遵守的行为和道德准则,而对违反者如何处罚呢?为此,昔日包头又形成独特的处罚办法,具体有:

  立契约。这是民间一种最普遍的调解纠纷、规范道德的做法,例如道光元年(公元l821年),包头有一得计子因为永和元的遗产与牛月喜发生了争执。(这时由寺院以什洛不登喇嘛、公行总领、蒙古族士绅羊皮儿出面调解,然后于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12月20日双方立契约。契约认定牛月喜有永和元的继承权,而“得计子永远不许长迭,亦勿听唆横行骚扰,恐口难凭,立永远凭据约存证。

  栽栓马桩。牲畜行交易牲畜的地方称牛桥,即在今牛桥街处。交易的牲畜一般拴在石制的拴马桩上。一些拴马桩则是连反乡规民俗的人受罚而立的。现居香港的爱国人士慕光英文书院院长杜学魁先生的祖父杜幅元是光绪年间来包头定居的。他仗义疏财,疾恶如仇,人们称他为杜大人。因此,老百姓之间发生纠纷不愿告官,就请杜福元调解,谁败诉就让其在牛桥上栽一至三根拴马桩。回民牲畜行清真社也规定,对违反社规者在牛桥上栽一至三根拴马桩。


  刷庙旗杆。皮毛商在做大宗毛皮张生意时,如买方看货后,买卖双方一时没有成交,别的商号必须等两三天,不能当时从中插入。对做买卖不正大光明的人,轻者按买卖多寡,见十抽三,归绒毛社所有;重者则罚他把财神庙前的旗杆用油漆刷一遍。这样,使受罚者受到道德谴责,对其商号信誉也有影响。

  立警戒碑。包头随城镇的兴起,商业资本渗入农业经济,商号开园种菜种粮是包头工商业发展的一大特色,很多园地就在城内。商号需要买水股浇地,水股名可以多浇水;水股少则少浇地。菜农没有钟表,就用点燃香的长度来计算浇水时间,对违反者立警戒碑。现存刘宝窑村的“为遵处受罚刻铭警后碑志”,就是记载包头最古老的复盛园,在光绪25年(公元1899年)6月28日将刘宝窑张鹏龄渠中水掘开浇自己的地,因此"众议公论彼此商榷,专立遵处受罚警戒。”这也反映出包头先民“为善流芳百世,为恶则遗臭万年”的道德观。

  时过境迁,回首昔日包头的乡规民俗,使我们了解到,包头先民具有"善不可失,恶不可长"的传统美德,这对我今日加强精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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