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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出台

作者:桂婷

在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曾规定由轻工为部归口统一按排酒的生产,酒类销售和酒类的行政管理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事务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这就造成了我国酒类产销管理体制的分散,再加上有关的法规、规章不健全,酒的生产企业除了轻工企业外,其它部门如农业部门,商业部门等都可进行酒类的生产;在流通领域,原先制定的由商业部门负责收购,批发的机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国家对酒的产销无法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重新实行酒类专卖。199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讨论议定了三点意见:

1对酒类产销中存在的混乱状况,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首先要把新建酒厂控制住.要通过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的产销管理,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由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流通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尽快提交国务院讨论确定.

2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会同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3对酒类产销是否实行专卖的问题,暂不定论,进一步研究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定.

轻工业部和商业部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整顿清理意见.

轻工业部的决见认为建国以来所形成的饮料酒产销管理体制不宜变动,而应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的要求,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同时根据“政企分开”的精神,建议目前一些地区商业系统的糖酒公司等企业,不应兼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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