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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龙族的社会经济是怎样的?独龙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作者:邓结

新中国成立以前,独龙族社会虽无自己的冶铁业,但因长期以来同周围藏、纳西、白和汉族建立了紧密的政治、经济关系,输入了铁刀和铁斧,出现了刀耕火种农业,并将原始的木锄包上铁皮,改造成为小铁锄,用来挖掘耕地。20世纪40年代末,个别家庭还从怒江换进少量大型板锄,使刀耕火种农业开始向锄耕过渡。然而独龙族在农业生产的许多过程中还使用原始的木、竹质工具,用来松土、锄草,且效率低下。因刀耕火种农业的耕作技术十分粗放,产量极低,一般年产量不够全年所需,所以采集和渔猎在独龙族社会中仍占很大比重。独龙族的手工业还没有从农业中明显分离出来,往往同农业生产、采集和狩猎活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主要有藤、竹编织以及纺织麻布,纺织麻布工具简单,技术落后,从剥麻、搓线、洗染、织布全是手工操作,工效很低。在独龙族社会里,尚保存原始的以物易物的产品交换形式,一般与访亲问友结合在一起,访问者带去自己地区的土特产,然后带回被访地区的土特产。在长期进行交换过程,产生了计算交换产品价值形态的方法,出现了双方用木核记帐的形式。

与独龙族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社会组织方面还存在父系氏族“尼勒”。由每个“尼勒”的近亲成员组成的家庭公社,大部分都分散在一片相邻近的地区内,自然地形成血缘村落。他们自称这种血缘村落为“克恩”。在独龙族社会内部有三种土地占有形式:一种是氏族或家族公共占有,集体垦种的土地;二是几户共同占有的土地;三是个体家庭占有的私有土地。土地占有形态以公共占有为主,因而在耕作形式上原始共耕比较突出。共耕有3种:一是土地的公社公有共耕制,是以家庭公社为单位;二是伙有共耕制,是由家庭公社的几户成员共同占有一块耕地;三是私有伙耕制,即土地是私有的,由私有土地的主人确定伙耕的时间,届时大家前来帮助伙干。

独龙族对待可食的野生植物(包括岩蜂)同对待耕地一样,看作是“克恩”的公有的天然食粮,“克恩”成员有采集权。一种是“克恩”共同占有的形态,共同占有的采集物则实行集体采集,采集物实行平均分配。但已产生由火塘或个体家庭单独占有的采集对象。收获后和春耕前是独龙族进行狩猎的季节。“克恩”中的公共猎场是主要的狩猎场所,各个“克恩”的猎场界限比较严格,禁止其他“克恩”的成员入内狩猎。。

至1949年7月解放时,独龙族家庭公社内部已经出现了私有财产。铁刀和铁器归每个灶塘直接占有,各个火塘独自饲养猪、鸡以及通过交换所得的黄牛等。每个火塘开始独自占有“隋移”(最早的个体耕地),各个火塘


在自己占有的“隋移”里种植玉米和芋头,生产补充性的食粮。随着与外部交换的日益发展,特别是在交换中所获得的黄牛,已经成为家庭公社里每个火塘积蓄财富的手段。借牛者要用自己的女儿作抵押品。随着同外部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用从异部落劫夺来的奴隶交换黄牛的现象。在林地,由于一些家庭长期占有土地并由其子孙继承,产生了早期的土地租借和抵押关系。一些成员一时无地,为解决当年所需的耕地,常以铁刀、鸡等物作为报酬向耕地多的成员租地。一些贫困的成员,为了获得生产工具和粮食,便以自己所占有的耕地去换取所需求的东西,从而产生了土地抵押,并开始廉价出卖土地。此外,粮食多的火塘或家庭为了多耕种土地,以粮食去雇工为自己劳动,因而产生了雇佣。

新中国成立后,独龙族人民获得了新生。1956年10月1日,成立了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实现了独龙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独龙族地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贫困落后状态,针对独龙族的社会历史特点,党和人民政府决定不在独龙河地区进行土地改革运动。而采取在国家和先进民族帮助下,通过大力发展生产,组织互助合作,逐步地直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他们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新修了水利工程,开垦了水田,革新了耕作技术,农业生产不断发展,粮食产量逐年提高。药材、皮张等生产迅速增加,开始饲养牛、羊、猪等家畜。建立了水电站,山村人家点了电灯。修筑了公路,架起了吊桥,改善了交通。独龙族的文教卫生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建国前独龙族没有学校,长期用结绳、刻木记事,现在85%以上的适龄儿童入了学,并有了自己的大学生。从乡到村都有卫生所或卫生员,人民健康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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