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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桂婷
黎族的传统社会,无论五指山腹地还是外围地区,都保存着浓厚的氏族制度残余。黎族母系氏族残余的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生产力水平及其妇女在生产中的地位等。黎族严格遵守族外婚的习俗,即不同血缘集团才能通婚。在沿海靠近汉族地区的黎族,受汉族封建文化影响较深,所受宗法性的限制较多,社会成员间迁徙流动杂居,家族私有制已巩固,婚姻已冲破闭塞的氏族团体。但在中心“合亩制”地区和接近中心的大部分地区,家族与家族,村与村之间仍然保留着较多的血缘联系。对婚姻起作用的不是从汉族那里借来的王、黄等汉族姓氏,而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血缘氏族的限制。1935年前,保亭一带峒下设弓,每个弓大致相当一个血缘集团,同弓不婚,婚姻在弓外进行。白沙二区毛栈乡(今属五指山市毛阳镇)一、二、三里与四、五、六里所属各村,乐东二区头塘乡(今属乐东黎族自治县三平镇)邢姓按一、二、三、四表与五、六、七表各自分成两个通婚集团,保留了氏族社会严格的外婚制。至今不同血缘集团通婚的习俗还保留着。琼中红毛镇番响村全是王姓,其先人大约是从清朝初从外地迁来,后来发展成坎茂、毛西、道响等村,坎茂是老大,毛西是老二,道响是老三,道响又发展成道响、罗虾、南美、番响4个村子,这些村寨不能通婚。而能与这些村寨通婚的,红毛镇主要有什卓、罗坎、朝南、什寒、牙寒、合老、罗轻、龙简、牙挽、报胶等村庄及红毛镇外的其他地区。这种通婚习俗在五指山、琼中、保亭、乐东、白沙等许多地方仍大量地保留着。黎族社会留下的氏族制都有啥民族特色妇女出嫁后与娘家还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些地区妇女出嫁后,按惯例不必为自己的丈夫洗涤和缝补衣服,但却有为自己已婚的兄弟和儿子缝洗衣服的义务。妇女遇生病或难产举行“送鬼”仪式时,需要请自己家族的“鬼公”来祭祀娘家的“祖先鬼”。在一些地方,妇女病重时,一般要送回娘家治理,尽量不让她死在夫家,以后不论死在夫家或是娘家,遗体都要埋葬在娘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遗物必须由其娘家兄弟继承,娘家也要把她的作为自己家族的“祖先鬼”而加拜祭。一些地区还以动植物如龙、水牛、芭蕉、番薯等作为同一血缘集团的称号,文身、织绣衣裙要遵守祖先沿袭下来的式样,这些都是氏族图腾标志的再现。与氏族制度相适应的是落后的生产力。1949年以前,“砍山栏”在黎族地区仍占重要地位。这种耕作方式是,先把林木砍倒晒干,接着钻木取火引火,焚烧清除残烬,待雨后表土松软播种。播种时男用木棍戳穴,女点种。不施肥,不中耕。收获时用手捻小刀逐穗收割。这种砍倒烧光的原始锄耕农业,也就是农业发展史上的“刀耕火种”耕作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盛行于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在这母系氏族时期,妇女在生产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也受到人们的尊敬,这在合亩制地区有所反映。如仍然存在着严格的男女自然分工,妇女们专门从事稻田的插秧、“山栏”地的播种,以及以后的除草、收割、储藏、加工等重要的工作。合亩内开始插秧和收割时候,也要由“亩头”的妻子先做一种宗教性的仪式后,合亩内的其他妇女才能进行。此外,妇女还是唯一掌握制陶技术的劳动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黎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黎族社会留下的氏族制都有啥民族特色由于烧垦农业的不断发展,男子逐渐从渔猎转到农业这一主要生产部门中来,同时,以牛踩田为主要形式的水田耕作也逐渐得到发展。妇女在生产活动中逐步退居到次要地位,男子开始代替妇女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促使黎族的原始社会开始进入以父系计算的、男子家长起着主要作用的父系氏族公社时期。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今五指山市一带地区还保留着一种带有父系家族残余的合亩制。合亩制由数户至一、二十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一个合亩约相当一个父系小氏族。在氏族内部,土地、牛只共同使用,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成员之间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氏族内部人们过着平等的生活。当时氏族内部已经出现了贫富差别,私有财产开始萌芽,在这些地方,黎族社会正处于一个以公有为主,伙有、私有同时并存的父系氏族公社末期的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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