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桂婷
塔吉克族由于生活在高寒山区,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难以克服风雪严寒给生产生活以及资源贫乏所带来的困难,因此,多实行家长制的大家庭。祖辈在世,子孙很少分家,一般家庭都是三世或四世同堂。家庭中男性长者为一家之主,具有支配权,家庭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都由家长做主。子女必须绝对服从父母的安排,如有违背,将失去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家长是以传统的方式相承袭的,一般父死母继,母死长子继。家庭中,妇女无权参加社会活动,但可以对家务事提出意见,参予商量经济事务和子女的婚事。媳妇必须完全服从其丈夫和公婆,儿媳回娘家要征得家长和丈夫的同意,并按时返回。在妯娌之间,长子之妻地位最高。儿子的教育归父亲,女儿的教育归母亲。受家长指派的小家庭和家长带领自己的子女和妻子长年在牧场放牧,他们的生活用品由大家庭按期供给,自己也没有私自处理牲畜和畜产品的权利。这种大家庭内部的分工合作,不仅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也帮助了一些缺少劳动力、生活贫困的家庭。家庭财产的分配与继承一般只有在父亲去世后才进行。父亲的遗产全部由诸子继承,长子享有遗产支配权。女儿通常没有继承权。母亲和尚未出嫁的女儿的生活由遗产继承者承担。住房一般由小儿子继承。没有儿子的死者,其遗产由生活在同一大家庭中的兄弟或侄子继承。
独立大家庭中的丈夫死后,如果没有儿子,妻子又不改嫁,那么遗产由妻子继承。父母双亡,家无男儿,则女儿可以继承遗产,但一般要在有了入赘的女婿以后才能继承。如果女儿还没有到结婚年龄,就携带遗产先到亲戚家中去生活。如果死者的遗产没有任何家属可以继承,则由教职人员来处理。兄弟分家一般由家中长者或亲戚们商量之后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到司法机关裁决或找教职人员评判。分布在莎车、泽普、叶城等地的塔吉克族农民,则按当地维吾尔族的习惯继承遗产。这些习俗多数至今还保留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