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桂婷
“致中和”“中庸”是古代先民孜孜以求的美德,其首见于《论语·雍也》:“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礼记·中庸》亦云:“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中庸”系指“中用”,“中用”即“用中”,清人刘宝楠《论语正义》曰:“用中即中庸之义是也。”中庸观念强调的是不偏不倚,无过不及,恰当适度,恰到好处,知乎所止,对欲望、情感和行为等有所节制,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讲究一种分寸感。南宋大儒朱熹将《伪古文尚书》里“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十六字,破解为古代圣人秘不示人的“传授心法”,即“十六字心传”。“允执厥中”讲的就是行中庸之道。与“中庸”概念相近,古人有“中和”一词。“中和”概念,较早见于《中庸》与《荀子》,《中庸》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里谓“和”为“中节”,并把“中和”提升到宇宙精神的高度。朱熹《中庸章句》释曰:“盖天地万物,本吾一体。吾之正心,则天地之心亦正矣;吾之气顺,则天地之气亦顺矣。”
儒家的诚意正心、修齐治平的社会改造方案,是由内及外、由吾及彼、由人及物、由近及远的进路,强调的是由改造人性,进而改造社会,终至天下太平。在儒家看来,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如果人人能够“文质彬彬”,“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威而不猛,恭而安”,“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做到情欲有节,行为有度,进退有矩,那么,整个社会与宇宙的和谐,也就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整体的和谐,是建立在各个组成部分或元素的有机的、合理的比例关系之上的;社会的和谐,则有赖于共同体成员的道德存养与人格完善。“致中和”着眼于质的量的规定性,讲的是适度、恰当、平衡与协调。“和为贵”历史上作为社会规范与制度安排的“礼”,它的特性有二:其一是“别”。《左传·僖公三年》云:“为礼卒于无别,无别不可谓礼。”《荀子·富国》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有称者也。”其旨在依据共同体成员的职位、年龄、性别及血缘等因素来划分权利和义务范围,规定不同社会角色的各自行为选择边界,以此来避免因无别而造成的利益冲突和社会无序。其二是“和”。《论语·学而》载有子的话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这是讲,“礼”以“和”为贵,是“和”的体现。制度化的“礼”与精神性的“和”,两者刚柔相济,不可或缺。如果事事循“礼”而不知尚“和”,便会“礼胜则离”,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反之,如果处处求“和”而没有“礼”的制度保障,则会失之于流。当然,“礼”能否落实“和”的精神、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关键要看它是否体现了正义原则。正义的通俗表述,指给同样的事物以同样的待遇,非正义乃是指给同样的事物以不同的待遇。
和而解《老子》第四十二章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此处,“一”指道,“二”指阴气、阳气,“三”指阴阳调和所形成的和谐状态。万物就是由两种对立因素的配合而生。《周易》乾卦《彖传》云:“保合大和,乃利贞。”这是说,阳阴合德,四时协调,万物孕生,长治久安。“大和”即“太和”,强调的是矛盾的妥协性与统一性。《荀子·王制》曰:“和则一,一则多力。”这是说,“和”能带来合力与双赢。借用今天的说法,“和”是一种“文化软实力”。